发布日期:2025-05-25 13:33 点击次数:90
案号:(2020)最高法行赔申478号
原告方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房屋征收违法强拆行政赔偿的标准、范围与方式解析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若行政机关实施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致使被征收人房屋等财产遭受损失,需依法进行行政赔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赔偿应参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核心原则是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拆所获行政赔偿数额,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时给予的行政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赔偿范围的确定需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补偿范围的规定;同时,应严格遵循《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充分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具体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被征收房屋价值赔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然而,在房价快速上涨的现实背景下,仅以该时点评估价进行补偿,往往难以弥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人民法院通常会对涉案片区类似新建商品房(住宅)价格进行重新评估,并以此确定赔偿数额,体现公平补偿原则。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法院可判决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并依照《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按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装修费与附属物赔偿:当房屋已灭失,无法直接确定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时,人民法院可参照《征收房屋分项勘估表》《房屋征收评估调查表》及相关评估报告,合理认定装修费用及附属物价值,这一做法符合客观事实,能有效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未登记建筑赔偿:若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未登记建筑属于依法应予补偿的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人民法院参照《征收房屋分项勘估表》《房屋征收评估调查表》,将未登记建筑按附属物标准予以赔偿,该处理方式合理合法。院落价值认定:土地使用权是评估房屋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涉案房地产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已充分考虑院落价值,因此在赔偿时无需重复计算。
关于被征收房屋的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同时明确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仅依据当事人的货币赔偿请求作出裁判,虽然于法有据,但存在局限性,可能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实际居住权益。例如,当事人获得赔偿款前,房地产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导致赔偿款难以购置同等条件的房屋。因此,在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选择适宜的赔偿方式至关重要,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把握:
判决货币赔偿的适用情形:若当事人明确仅主张货币赔偿,且该赔偿金额足以弥补其全部损失,能够确保当事人购买到与原房屋相当的房产,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诉求,直接判决货币赔偿。赋予选择权利的判决情形:《国家赔偿法》虽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但并非唯一途径。产权调换与 “恢复原状” 本质相通,均是对房屋产权的有效救济。因此,在赔偿判决中赋予当事人选择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既符合《国家赔偿法》与《征补条例》的立法精神,也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若当事人在诉讼中同时提出货币赔偿和产权调换诉求,法院应判决其享有选择权;若当事人仅提出货币赔偿,考虑到房屋财产权益的特殊性,法院也应在判项中主动赋予当事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这一裁判方式充分平衡了当事人的权益,前后赔偿价值一致,应优先适用。判决赔偿安置房屋的考量因素:实践中,部分法院仅判决赔偿义务机关提供安置房屋作为赔偿。该方式是否合理,需综合判断。关键在于审查安置房是否具备正常交易条件,其市场交易价值是否与当事人可获得的货币赔偿金额相当。若满足上述条件,判决赔偿安置房屋既能保障当事人居住权益,又便于执行。当然,需注意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过从当前市场环境来看,该赔偿方式具有一定可行性 。